邹水杰:论秦及汉初简牍中有关逃亡的法律

分类: 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 时间: 2025-07-30 16:16:28 作者: admin

秦代文献中对逃亡现象最常用的表述就是用一个“亡”字,然岳麓秦简、里耶秦简和睡虎地秦简法律文献中有多处“有罪去亡”的表述:

1.有罪去亡,弗会已狱,及已劾未论而自出者,为会鞫,罪不得减。(《岳麓肆》,015/2087)[1]

2.奴婢𣪠(系)城旦舂而去亡者,𣪠(系)六岁者,黥其 〈颜〉頯;𣪠(系)八岁者,斩左止;𣪠(系)十岁、十二岁者,城旦黥之;皆畀其主。其老小不当刑者,𣪠(系)六岁者,𣪠(系)八岁;𣪠(系)八岁者,𣪠(系)十岁;𣪠(系)十岁者,𣪠(系)十二岁。皆毋备其前𣪠(系)日。(《岳麓肆》,037/2129+038/2091+039/2071)[1]

3.廿六年五月辛巳朔壬辰,酉阳齮敢告迁陵主:或诣男子它,辞曰:士五,居新武陵軴上,往岁八月毄(击)反寇迁陵,属邦候显、候丞不智名与反寇战,丞死。它狱迁陵,论耐它为侯〈候〉,遣它归。复令令史畸追环(还)它更论,它毄(系)狱府,去亡,令史可以书到时定名吏(事)里、亡年日月、它坐论报、赦辠云何。或覆问毋有,遣识者当腾,腾为报,勿留。敢告主。/五月戊戌,酉阳守丞宜敢告迁陵丞主:未报,追,令史可为报。勿留。(正)敢告主。/手。

六月癸丑,迁陵守丞敦狐以此报酉阳曰:已以五月壬寅、戊申报曰:它等未毄(系),去亡,其等皆狱迁陵,盗戒传谒迁陵。/𨔵手。/即令走起以送,移旁。有前在其前狱。

癸丑水下三刻,平里士五颤以来。/逐半。 手。(背)(《里耶(贰)》,9-2287)[8]

4.诸䙴(迁)者、䙴(迁)者所包去䙴(迁)所亡□□得,䙴(迁)处所去亡而得者,皆耐以为隶臣妾;不得者,论令出会之,复付䙴(迁)所县。䙴(迁)者、䙴(迁)者所包其有罪它县道官者,罪自刑城旦舂以下,已论报之,复付䙴(迁)所县道官。└䙴(迁)者、䙴(迁)者所包有罪已论,当复诣䙴(迁)所;及罪人、收人当论而弗诣弗输者,皆䙴(迁)之。有能捕若诇告,当复诣䙴(迁)所。(《岳麓肆》, 071/1931+072/2123+073/1962+074/2045)[1]

5.大夫甲坚鬼薪,鬼薪亡,问甲可(何)论?当从事官府,须亡者得。·今甲从事,有(又)去亡,一月得,可(何)论?当赀一盾,复从事。从事有(又)亡,卒岁得,可(何)论?当耐。(睡简《法律答问》,简127-128)[9]

6.隶臣妾𣪠(系)城旦舂去亡,已奔,未论而自出,当治(笞)五十,备𣪠(系)日。(睡简《法律答问》,简132)[9]

上述6条材料中,“去亡”均应连读,而不能断读,是表示逃亡的法律术语。从材料来看,各种逃亡者“去亡”之时的身份为:1是“有罪”,逃亡者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就是有罪之身,虽然有些还没有完全定罪(“未论”),但肯定是有罪之身(“已劾”),因此其不去接受处罚(“弗会”)就是逃亡;2是“奴婢𣪠(系)城旦舂”,6是“隶臣妾𣪠(系)城旦舂”,两者表示的是奴婢或隶臣妾的身份,被临时拘系服劳役,[10]也可用于对隶臣妾及收人逃亡或犯罪后的加刑。[11]两条材料的重点不仅仅在于逃亡者是奴婢或隶臣妾,还有服劳役的“系城旦舂”之罪犯身份;3中的酉阳士五它被关押在迁陵县,论定耐为候;4中的“䙴(迁)处所去亡”是犯罪或连坐而被流放者,同样是罪犯的身份;5中的甲是由于犯错而在官府服役(“从事”),也是接受处罚的罪犯之身份。因此,这几种去亡者均是罪犯的身份,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接受处罚,他们逃亡是为了逃避处罚,同时也逃避了罪犯的身份。

材料1、2、3、6中“有罪去亡”的情况,岳麓秦简肆“亡律”中有明确规定:“不会𣪠(系)城旦舂者,以亡律论之。”(040/2044)“不会收及隶臣妾之耐,皆以亡律论之。”(041/2048)[1]也即罪犯不去接受已经论定刑罚的执行,就是“有罪去亡”,因而要按“亡律”的规定,增加笞、黥、斩等肉刑,加重处罚。材料4、5则是在接受处罚的过程中逃亡,同样要按“亡律”规定,增加“耐”的刑罚。

需要说明的是,材料4中有“去䙴(迁)所亡”,表示“离开某地”而逃亡。但其他的“去亡”均不表示“逃离某地”,而是用来表述戴罪出逃的行为。

与材料2、6的“系城旦舂去亡”稍有不同,秦简和汉初法律简中有“去系(几岁)亡”的表述:

7.●鞫之:得之气鞫不审。审。●[谓]当阳啬夫:当阳隶臣[得]之气鞫曰:□□不强与弃妇奸,未𧐂,当阳论耐。得之气鞫,廷有论𣪠(系)城旦,皆不当。●覆之:得之去𣪠(系)亡,已论𣪠(系)十二岁,而来气(乞)鞫,气(乞)鞫不如辞。以𣪠(系)子县。其𣪠(系)得之城旦六岁,备前十二岁𣪠(系)日。(《岳麓叁·得之强与弃妻奸案》,186/0424+187/0425+188/0429)[12]

8.隶臣妾、收人亡,盈卒岁,𣪠(系)城旦舂六岁;不盈卒岁,𣪠(系)三岁。自出殹(也),笞百。其去𣪠(系)三岁亡,𣪠(系)六岁;去𣪠(系)六岁亡,完为城旦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简165)[13]

材料7中,“得之”被论定为“𣪠(系)城旦十二岁”,他避罪逃亡,覆狱文书称他“去𣪠(系)亡”。材料8分列了各种“去系几岁亡”后加重处罚的规定,虽为汉初的法律,但与秦律的表述明显具有一致性,是汉承秦制的具体表现。[14]这两条律文与材料2、6的“系城旦舂而去亡”是完全一样的行为。对比之后发现,“系城旦舂而去亡”即“去系亡”,更详细的表述是“去系城旦舂几岁亡”,属于“去亡”的具体表述。

在睡虎地秦简文书程式的“爰书”中,也存在对犯罪者“去亡”的表述:

9.爰书:男子甲缚诣男子丙,辞曰:“甲故士五(伍),居某里,乃四月中盗牛去亡,以(已)命。丙坐贼人□命。自昼甲见丙阴市庸中,而捕以来自出。甲毋(无)它坐。”(睡简《封诊式·□捕》,简17-18)[9]

10.爰书:某亭校长甲、求盗才(在)某里曰乙、丙缚诣男子丁,斩首一,具弩二、矢廿,告曰:“丁与此首人强攻群盗人,自昼甲将乙等徼循到某山,见丁与此首人而捕之。此弩矢丁及首人弩矢殹(也)。首人以此弩矢□□□□□□乙,而以剑伐收其首,山俭(险)不能出身山中。”【讯】丁,辞曰:“士五(伍),居某里。此首某里士五(伍)戊殹(也),与丁以某时与某里士五(伍)己、庚、辛,强攻群盗某里公士某室,盗钱万去亡。己等已前得。丁与戊去亡,流行毋(无)所主舍。自昼居某山,甲等而捕丁、戊,戊射乙,而伐杀收首。皆毋(无)它坐罪。”·诊首毋诊身可殹(也)。(睡简《封诊式·群盗》,简25-30)[9]

材料9中的男子甲虽为士伍,但他是盗牛后去亡,偷盗行为已经发生,官府也已经论定其罪,说明此时他已经是罪犯的身份。《岳麓秦简》肆有:“子杀伤、殴詈、投(殳)杀父母,父母告子不孝及奴婢杀伤、殴、投(殳)杀主、主子、父母,及告杀,其奴婢及子亡,已命而自出者,不得为自出。”(013/1980+014/2086)[1]此处的“已命”同样表示官府已经论定其罪。材料10的男子丁等属于群盗强行入室抢劫钱财。两者同样是“有罪去亡”,逃亡是为了逃避官府的处罚和罪犯的身份。

这种有罪的情况,不一定需要等到官府论定后才算,有时行为人自己认为犯有罪行的逃亡,也以“去亡”表述:

11.·问:南郡复吏到攸,攸逮䦈未来,未有新黔首当捕者名籍。䦈来会建〈逮〉曰:义死,自以有罪,弃籍去亡,得。熟视氏所言籍居一笥中者,不署前后发,毋章,求不可智(知)。(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简151-152)[13]

本条材料虽出自张家山汉简,但其年代是秦始皇廿七年二月至廿八年九月,属秦朝的案件。案件中的䦈是攸县令史,与令史义征发新黔首击反盗,共同掌管征发名籍,由于新黔首临阵逃脱,䦈自认为有罪,丢下名籍而去亡。因此这种情况也是“有罪去亡”。

二、逋欠官府钱财去亡

秦代吏民逋欠官府钱财而去亡,分为赀赎债未入官府和钱财未入两种情况:

12.赀赎未入去亡,及不会赀赎而得,如居赀赎去亡之法。(《岳麓肆》,023/1932)[1]

13.十四年七月辛丑以来,诸居赀赎责(债)未备而去亡者,坐其未备钱数,与盗同法。其隶臣妾殴,有(又)以亡日臧数,与盗同法。(《岳麓肆》, 066/2047+067/1947)[1]

14.隶臣妾及诸当作县官者仆、庸为它作务,其钱财当入县道官而逋未入去亡者,有(又)坐逋钱财臧,与盗同法。[15](《岳麓肆》, 068/1992+069/1946)[1]

15.盗贼旞(遂)者及诸亡坐所去亡与盗同法者当黥城旦舂以上,及命者亡城旦舂、鬼薪、白粲舍人室、人舍、官舍,主舍者不智(知)其亡,赎耐。其室人、舍人存而年十八岁者及典、田典不告,赀一甲。伍不告,赀一盾。└当完城旦舂以下到耐罪及亡收、司寇、隶臣妾、奴婢阑亡者舍人室、人舍、官舍,主舍者不智(知)其亡,赀二甲。其室人、舍人存而年十八岁以上者及典、田典、伍不告,赀一盾。(《岳麓肆》, 060/2011+061/1984+062/1977+063/2040+064/1979)[1]

材料12出现了“居赀赎去亡之法”,也即针对百姓为偿还赀罚、赎金(或逋欠官府债务)而居作官府时去亡的处罚规定。不管这是一条律文还是一类法条,“去亡”都是作为重要的法律术语出现在法条的名称之中。根据律文,按“居赀赎去亡之法”论处的情形有两种:一是赀罚或赎金未缴纳而去亡,一是不去接受赀赎的处罚而去亡。材料13则是已经居作一段时间,但还没能全部偿还“赀、赎、债”而逃亡的,用“去亡”表示,按所缺的钱数“与盗同法”。不管是完全未交赀赎还是已经居作抵偿部分钱数,其实质都是逋欠官府金钱而未缴纳。其中的“亡日臧数”,睡简《秦律十八种·司空律》有载:“有罪以赀赎及有责(债)于公,以其令日问之,其弗能入及赏(偿),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钱;公食者,日居六钱。”(简133)[9]表示隶臣妾的居作按每日六钱或八钱计算,每逃亡一日,就等于逋欠官府六钱或八钱。因此,逋欠官府钱财而逃亡,就相当于“盗”官府相当的钱数,因而称为“钱财赃”。其处罚是根据逋欠的钱数,“与盗同法”。[16]故这种未交钱的逃亡行为也用“去亡”表示。

材料14的行为主体是隶臣妾,或是应该以仆、庸身份居作县官的人,他们在居作时从事其他手工业或商业活动。根据规定,这些“作务”的收入应当上缴县道官。如果钱财不上交,挟钱去亡的,也要根据拿钱的赃数“与盗同法”。

再看材料15,对“及诸亡坐所去亡与盗同法者当黥城旦舂以上”的理解很重要。周海锋先生认为:“指那些按照与盗同法的原则处以黥为城旦舂以上刑罚的逃亡者。”[17]但这种理解对“坐所去亡”并没有体现。从简文的层次结构看,简文可分为4个片段:诸亡、坐所去亡、与盗同法者、当黥城旦舂以上。根据材料13、14,可知“去亡与盗同法者”可连读,表示由于有人未入官府钱数而去亡,根据未入的钱数与盗同法。那前面的“诸亡”就是受到这些“去亡与盗同法者”的连坐后逃亡者。后面的“当黥城旦舂以上”指“与盗同法者”所受的刑罚等级,即“与盗同法者当黥城旦舂以上”可连读。虽然语句很绕,但“坐所去亡与盗同法者”中的“去亡”者应该是欠有钱财未入官府而致“与盗同法”的,因此去亡者的性质与材料12、13、14一致。

可见,这4条律文的共同点是规范有钱财未入官府而逃亡的情况。根据秦律,凡有逋欠官府钱财、钱财该上交而不上交,或逃避居作官府日数的,都换算成钱数定赃来“与盗同法”,因此,这些欠官府钱财逃亡的人也就有了等同于罪犯的身份,其逃亡均用“去亡”表述。

三、逃避戍役与身份去亡

除了法律文本的规范或文书程式中的表述,在具体的案例中,“去亡”同样用来表述逃避特定身份与戍役的逃亡者:

16.●讯同:同,大宫隶臣,可(何)故为寺从公仆?同言类不雠,且覆诣,诣官,同改曰:定名𡿁,故熊城人,降为隶臣,输寺从,去亡。讯𡿁:𡿁亡,安取钱以补袍及买鞞刀?𡿁曰:庸(佣)取钱。(《岳麓叁·𡿁盗杀安、宜等案》,158/1822+159/1818)[12]

材料只节选了案卷中官吏讯问𡿁的部分文字。根据𡿁的招供,𡿁在去亡时是隶臣的身份,在输寺从时逃亡。整理者解释“寺从”为一种机构,“输寺从”即去寺从机构中服“仆”这种劳役。𡿁为逃避这种身份导致的劳役,因而“去亡”。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的汉初案例与秦代案例一样,还是很明确地使用“去亡”:

17.·十一年八月甲申朔己丑,夷道、丞嘉敢𤅊(谳)之。六月戊子发弩九诣男子毋忧,告为都尉屯,已受致书,行未到,去亡。‧毋忧曰:变〈蛮〉夷大男子,岁出五十六钱以当繇(徭)赋,不当为屯,尉窑遣毋忧为屯,行未到,去亡。它如九。……‧诘毋忧:律:变〈蛮〉夷男子岁出賨钱,以当繇(徭)赋,非曰勿令为屯也。及虽不当为屯,窑已遣,毋忧即屯卒已,去亡,何解?……·鞫之:毋忧变(蛮)夷大男子,岁出賨钱,以当繇(徭)赋,窑遣为屯,去亡,得,皆审。(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简1-5)[13]

蛮夷男子毋忧接受了为屯的致书后逃亡,文书明确称为“去亡”。官吏诘毋忧时的理由是:尉窑已派发毋忧为屯卒,毋忧的身份就是屯卒了,其逃亡行为是去屯卒而亡,亦即逃避屯卒的戍役而逃亡,因而文书中多次强调其为“去亡”。

上述两则材料既可说是逃避隶臣或屯卒的身份,也可以认为仅仅是为逃避相应的戍役。而且睡简中的确存在只与逃避戍役相关的“去亡”:

18.敢告某县主:男子某辞曰:“士五(伍),居某县某里,去亡。”可定名事里,所坐论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问毋(无)有,几籍亡,亡及逋事各几可(何)日,遣识者当腾,腾皆为报。敢告主。(睡简《封诊式·覆》,简13-14)[9]

19.乡某爰书:男子甲自诣,辞曰:“士五(伍),居某里,以乃二月不识日去亡,毋(无)它坐,今来自出。”·问之□名事定,以二月丙子将阳亡,三月中逋筑宫廿日,四年三月丁未籍一亡五月十日,毋(无)它坐,莫覆问。以甲献典乙相诊,今令乙将之诣论,敢言之。(睡简《封诊式·亡自出》,简96-98)[9]

材料18中的男子自己供称“去亡”。他现在居所的县发出文书,要其籍贯所在县查明他以前是否有过犯罪和刑罚、逃亡的次数、以及逃避征事的日数。材料19中爰书的内容是:男子甲去亡后自首,官府查明他二月将阳亡,三月逃避筑宫室20天,且四年三月曾经逃亡过五个月10天。这两条材料的共通点,就是逃亡后均存在过“逋事”,即逃避官府征事的后果,筑宫即其中的一种。想来如果没有这些征事,这些男子也就没有必要逃亡了。

另外一些逃亡者可能只是为逃避某种身份,如:

20.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睡简《法律答问》,简166)[9]

21.女子甲去夫亡,男子乙亦阑亡,相夫妻,甲弗告请(情),居二岁,生子,乃告请(情),乙即弗弃,而得,论可(何)殹(也)?当黥城旦舂。”(睡简《法律答问》,简167)[9]

22.十一年八月甲申朔丙戌,江陵丞骜敢𤅊(谳)之。三月己巳大夫禒辞(辞)曰:六年二月中买婢媚士五(伍)点所,贾(价)钱万六千,乃三月丁巳亡,求得媚,媚曰:不当为婢。·媚曰:故点婢,楚时去亡,降为汉,不书名数,点得媚,占数,复婢媚,卖禒所,自当不当复受婢,即去亡,它如禒。·点曰:媚故点婢,楚时亡,六年二月中得媚,媚未有名数,即占数,卖禒所,它如禒、媚。·诘媚:媚故点婢,虽楚时去亡,降为汉,不书名数,点得,占数媚,媚复为婢,卖媚当也。去亡,何解?·媚曰:楚时亡,点乃以为汉,复婢,卖媚,自当不当复为婢,即去亡,毋它解。·问媚:年卌岁,它如辞(辞)。·鞫之:媚故点婢,楚时亡,降为汉,不书名数,点得,占数,复婢,卖禒所,媚去亡,年卌岁,得,皆审。·疑媚罪,它县论,敢𤅊(谳)之,谒报,署如廥发。·吏当:黥媚颜頯,畀禒,或曰当为庶人。(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简8-16)[13]

23.·十年七月辛卯朔甲寅,江陵余、丞骜敢𤅊(谳)之。乃五月庚戌,校长池曰:士五(伍)军告池曰,大奴武亡,见池亭西,西行。池以告,与求盗视追捕武。武格斗,以剑伤视,视亦以剑伤武。·今武曰:故军奴。楚时去亡,降汉,书名数为民,不当为军奴。视捕武,诚格斗,以剑击伤视,它如池。·视曰:以军告,与池追捕武,武以剑格斗,击伤视,视恐弗胜,诚以剑刺伤武而捕之,它如武。·军曰:武故军奴,楚时亡,见池亭西。以武当复为军奴,即告池所,曰武军奴,亡。告诚不审,它如池、武。(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简36-41)[13]

材料20的女子“为人妻去亡”,材料21的女子“去夫亡”,都是强调为人妻的身份而逃亡。看起来这与某种特定的身份无关,但秦及汉初简牍文献显示,法律是维护绝对夫权的。[18]这些均说明为人妻在当时也是一种特定的身份,其逃亡也是逃离这种特定身份的行为。黄爱梅先生认为秦汉已婚女性的逃亡,可分为犯罪而亡、避祸而亡及不得合法解除婚姻关系而亡三种情况。[19]贾丽英先生也指出,“去夫亡”诸简折射出当时已婚女性在婚姻关系中常常采取“去亡”的方式,主动脱离不理想的婚姻。(贾丽英:《秦汉家庭法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第46-49页。)因此,男子就不会存在“为人夫去亡”或“去妻亡”的情况。

材料22中媚的身份为奴婢,楚时即去亡,汉建国后被原主人点抓得。点将媚卖给禒,媚又去亡,再次被抓回。媚逃亡是为逃脱奴婢的身份,她自己也强调“不复当为婢”,因而用“去亡”表述。材料23中武的性质与媚一样,武在楚时为军的大奴,楚时去亡,后降汉为民,他自己也认为逃避了大奴的身份。

因此这4条材料均显示,逃亡者是为逃避特定身份而去亡。

四、去亡与将阳亡、阑亡、邦亡之关系

在材料19的文书中,男子自称“去亡”,乡吏核查后称他为“将阳亡”。这个“将阳亡”,岳麓秦简肆“亡律”中有界定:“不会笞及除,未盈卒岁而得,以将阳癖;卒岁而得,以阑癖,有(又)行其笞。”(043/1989)[1]其处罚也很明确:“阑亡盈十二月而得,耐。不盈十二月为将阳,𣪠(系)城旦舂。”(091/0185)[1]学者由此认为逃亡不超过一年的为将阳,超过一年的称为阑亡。[20]对于“阑亡”是否表示阑越关卡,彭浩先生强调:“‘阑亡’不一定有‘阑关’的行为。”[7]里耶秦代木牍中也有记载:“丗五年迁陵贰春乡积户二万一千三百,毋将阳、阑亡乏户。〼 ”(8-1716)[21]贰春乡统计积户时要区别将阳与阑亡,但乡吏只能知道乡民逃亡的时间,而不可能知晓逃亡者是否阑越关卡。正因为如此,岳麓秦简肆《尉卒律》有:“黔[首]之阑亡者卒岁而不归,𥿍其计,籍书其初亡之年月于𥿍,善臧(藏)以戒其得。”(141/1372)[1]逃亡者原籍所在的乡啬夫只能将卒岁不归这种阑亡者登记在册,而并不能确定其是否阑越关卡。也就是说,判定逃亡犯是“将阳亡”还是“阑亡”,依据的标准只是逃亡时间是否超过一年。但是“去亡”则与逃亡时间没有关系。因此,“去亡”与“将阳亡”“阑亡”是从不同角度对逃亡的描述。从男子甲来说,他为了逃避官府征事,因而是“去亡”;从官府来说,他出逃的时间未超过一年,因而称为“将阳亡”。但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有:“吏民亡,盈卒岁,耐;不盈卒岁,𣪠(系)城旦舂。”(简157)[13]对逃亡的处罚只是以是否满一年来论定,而并不用“阑亡”“将阳亡”表述,上引材料4也只是说“卒岁得”,说明这种逃亡的情况也并不一定非要用“阑亡”与“将阳亡”表述。周海锋先生以岳麓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为例对秦汉《亡律》 作了比较研究,指出:“汉代取消了‘阑亡’、‘将阳’、‘邦亡’等秦律中常见的逃亡罪名称,一律称为‘亡’。”[22]

重要的是,岳麓秦简肆中还有“去阑亡、将阳”的表述:

24.郡及襄武、└上雒、└商、└函谷关外人及䙴(迁)郡、襄武、上雒、商、函谷关外男女去阑亡、将阳,来入之中县道,无少长,舍人室,室主舍者,智(知)其请(情),以律䙴(迁)之。(《岳麓肆》,053/2106+054/1990)[1]

整理者原来的标点是“男女去,阑亡、将阳”,但未注明“去”为何意。根据上述有关“去亡”的材料,可知“去阑亡、将阳”应连读。材料首先体现的是“去亡”,表示的是这个区域外的人或迁往这个区域外(可直接称“郡及关外”)的男女,要么不属于秦人,要么是受罚被迁出的秦人,他们相对“中县道”的秦人,身份存在一定差别。他们逃亡至“中县道”是为逃避这种身份,因而称为“去亡”。他们的逃亡行为,根据时限就有了“阑亡”与“将阳亡”的分别。律文中如果没有“去”,直接说“男女阑亡、将阳”,在语法上完全没有问题,但律文却要加上“去”,表示逃亡者是为了逃避郡人及关外人的身份,因而要称“去阑亡、将阳”。

查阅《史记·秦本纪》,可以发现秦在扩张过程中多次赦罪人迁往关外,仅昭襄王时就有多次见诸记载:“二十一年,错攻魏河内。魏献安邑,秦出其人,募徙河东赐爵,赦罪人迁之。”“二十六年,赦罪人迁之穰。侯冄复相。二十七年,错攻楚。赦罪人迁之南阳。白起攻赵,取代光狼城。又使司马错发陇西,因蜀攻楚黔中,拔之。二十八年,大良造白起攻楚,取鄢、邓,赦罪人迁之。”[23]在秦人看来,这些关外人和迁往关外的赦罪人都非秦人的身份,甚至是有罪人的身份,因而其逃亡入“中县道”,也是逃避这种身份,故用“去亡”表述。与之类似的还有“邦亡”和“去邦亡”:

25.学父秦居赀,吏治(笞)秦,以故数为。学怒,苦㛅(耻)之。归居室,心不乐,即独挢(矫)自以为五大夫冯毋择子,以名为伪私书,问矰,欲貣钱胡阳少内,以私印封。起室把诣于矰,幸其肎(肯)以威貣学钱,即盗以买□衣被兵,去邦亡荆。矰发读书,未许学└,令人𣪠(系)守学。学恐,欲去亡,有挢(又矫)为私书,自言胡阳固所,詑曰:学实冯毋择子。新壄丞主已……学:吏节不智学为伪书,不许貣学钱,退去学,学即道胡阳行邦亡,且不?└辞曰:吏节(即)不智学为伪[书],不貣学钱;毋以为衣被资用,去环(还)归。有衣资用,乃行邦亡。●问:学挢爵,为伪书。时冯毋择爵五大夫,将军。学不从军,年十五岁。它如辞。●鞫之:学挢(矫)自以[为]五大夫将军冯毋择子,以名为伪私书,诣矰,以欲盗去邦亡。未得,得,审。𣪠(系)。敢𤅊(谳)之。●吏议:耐学隶臣。或令赎耐。𤅊报:毋择已为卿,赀某、某各一盾。谨𥨪(穷)以法论之。(《岳麓叁·学为伪书案》,简225-236)[12]

学是秦人,他假冒为五大夫将军冯毋择的儿子,以冯毋择的名义写信向胡阳少内借钱,欲侥幸骗到钱后,“去邦亡荆”,也即从秦地逃亡至楚地。[①]可能时为胡阳少内啬夫的矰看了信后,没同意借钱,还派人把学抓着绑了起来,学又“欲去亡”。在最后的鞫词中也说学“欲盗去邦亡”。这些称学“去亡”的场合,均是指其行骗后,或被抓后的逃亡行为,是为逃避罪罚。但文中提到假设吏不知道学为伪书,“学即道胡阳行邦亡”,或者说“有衣资用,乃行邦亡”。也就是说,如果他没有犯罪的外逃他邦行为,那只是“行邦亡”;有了犯罪的外逃行为,才是“去邦亡”。因而“去亡”与“邦亡”同样是对逃亡行为的两种不同表述,“去亡”强调的是逃避罪罚的逃亡,“邦亡”强调的是秦人逃亡至他国,两种行为的综合就是“去邦亡”。

与简牍中较多出现“去亡”的情况不同,传世法律文献中使用“去亡”的例子很少。《管子·参患》有:“道正者不安,则才能之人去亡;行邪者不变,则群臣朋党;才能之人去亡,则宜有外难,群臣朋党,则宜有内乱。”[24]《韩非子·有度》有:“今夫轻爵禄,易去亡,以择其主,臣不谓廉。”[25]但这里的“去亡”均表示有才能之人择主而仕之意,非法律意义上的逃亡,故不能按简文中的意思理解。真正与简文意义相合者,有《汉书·游侠郭解传》载:“解姊子负解之势,与人饮,使之釂,非其任,强灌之。人怒,刺杀解姊子,(去亡)〔亡去〕。”此处原文为“去亡”,点校者根据王先谦的说法改为“亡去”,并出校记:“王先谦说《史记》作‘亡去’,是,此误倒。”[26]然《太平御览》卷五五三《葬送》所引《史记》也做“去亡”。[27]虽然王叔岷在《史记斠证·游侠列传》中认为是《御览》“误从汉传”,[28]但从上述考证来看,《史记》此处更有可能是“去亡”,表示此人杀了郭解姊子后,为逃避罪罚而去亡,是为“有罪去亡”。如此,则《史记》《汉书》原文作“去亡”不误,现在的《史记》之误是后人传抄或翻刻时所致,故不宜改动《汉书》原文,而应根据简文和《御览》校订现版《史记》。《郭解传》中保留的“去亡”一词,说明在司马迁活动的武帝时代,仍然部分延续了秦代的法律用语。

综合上述考证,可以发现秦及汉初法律中的“去亡”是特定的法律术语,表示的是“去某罪亡”“不入钱财亡”,或“去某事亡”“去某身份亡”,去亡为的是逃避犯罪、戍役或特定的身份。“去亡”也可以与“阑亡”“将阳亡”“邦亡”结合,成为“去阑亡”“去将阳亡”“去邦亡”。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所有用“去亡”的例子,如果单独用“亡”代替,都不会产生歧义,因此,这些情况并非一定要用“去亡”表述,毕竟“去亡”也是“亡”的一种,因而在不需要特别区分的情况下也可直接用“亡”表述,而且简牍文献和传世文献中直接用“亡”的表述更为普遍,这也是汉中叶以后很少出现“去亡”的重要原因。

本文为杨振红教授主持的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岳麓秦简读书班成果之一,得到杨老师的悉心指导,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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